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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备、绿色建筑等列入发改委2019绿色产业目录,新风行业或高速发展!
中国新风网      2019-04-19 10:28     来源:新风视界     浏览量:13626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产业基础。发展绿色产业,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支撑,也是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发展绿色产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绿色产业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面临概念泛化、标准不一、监管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厘清产业边界,将有限的政策和资金引导到对推动绿色发展最重要、最关键、最紧迫的产业上,有效服务于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政策,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投资、价格、金融等不同支持政策的实际需要,逐步制定以《目录》为基础的细化目录或子目录,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社会组织更好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着力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社会力量,设立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为《目录》在各领域的落实、细化目录和子目录的制定、绿色产业标准制定等工作提供相关专业意见。逐步建立绿色产业认定机制,有序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经验交流,推广壮大绿色产业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目录》同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各地区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协会、委员会、认证机构、企业等进行指导或检查。各地方在贯彻执行《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目录》与既有绿色产业支持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存量资金和项目,逐步根据《目录》调整政策支持范围。既有政策的数据统计可按《目录》公布前、《目录》公布后分别进行统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资源环境状况、污染防治攻坚重点、科学技术进步、产业市场发展等因素,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1.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2.《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2月14日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以下节选部分解释说明,下载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

5.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5.1.1 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其中,居住建筑需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居住建筑)》。

5.1.2 绿色建筑

指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建筑需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等标准

中一星及以上标准要求,达到《绿色航站楼标准》(MH/T 5033)、《烟草行业绿色工房评价标准》(YC/T 396)等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5.1.3 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

指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等标准。

5.1.4 装配式建筑

指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和建造,需符合《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国家标准,建筑需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A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5.1.5 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

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等标准。

5.1.6 物流绿色仓储

指对物流仓储场所的绿色建设和改造,需达到《绿色仓储要求与评价》(SB/T 11164)等标准。


5.2 绿色交通

5.2.1 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和运营

包括高速公路扣费系统、市区过桥系统、隧道自动扣费系统、停车场不停车交费系统等建设和运营。

5.2.2 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及机场廊桥供电设施建设

包括在集装箱、客滚、干散货、邮轮、长江通用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开展电气设备系统、通讯与安全系统、监控系统等岸电设施建设,实施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等。

5.2.3 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建设和运营

包括普通集装箱、大宗物资、冷链运输、危险品运输、汽车整车运输、快递包裹等特种物资多式联运系统和运营。

5.2.4 智能交通体系建设和运营

包括交通指挥中心系统与设备、电子警察系统与设备、交通视频监视系统与设备、卡口系统与设备、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与设备、智能公交系统与设备、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智能停车系统与设备、交通信息采集发布系统与设备、GPS与警用系统与设备、出租车信息服务管理系统与设备、综合客运枢纽信息化系统与设备、路网综合管理系统、智能化新一代民航旅客服务系统(PSS)、智慧机场管理系统、旅游联程联运信息服务系统等建设和运营。

5.2.5 充电、换电、加氢和加气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换电设施、站用

加氢及储氢设施、汽车和船舶天然气加注站、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等建设和运营。

5.2.6 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和运营

包括步行交通系统建设、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建设、都市绿道建设、道路交叉口路灯优化、路段过街设施建设、慢行系统优化等。

5.2.7 城乡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运营

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道等快速轨道交通,城乡公交道路(含快速公交道路)建设、改造及运营,公交车辆购买等。购置车辆应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T 711)等标准。

5.2.8 共享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公共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汽车、汽车分时租赁系统、立体停车设施设备、自行车停车设施等建设和运营。

5.2.9 公路甩挂运输系统建设和运营

包括甩挂作业站场、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等建设运营和改造。

5.2.10 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铁路节能环保改造

包括运送货物的铁路及相关场所建设和运营,以及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铁路场站节能环保改造、铁路设备节能环保改造、废弃铁路复垦等。铁路场所建设需达到《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TB/T10429)相关要求。

5.3 环境基础设施

5.3.1 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

包括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建设和改造,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减量化设施建设和改造,厌氧消化处理、高温好氧发酵处理、石灰稳定、热干化、焚烧等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改造,以及污泥的运输和储存等。设施建设、运行需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等标准要求。污泥处理处置需符合《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 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T 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CJ/T 510)等标准。

5.3.2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城镇和农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设施运行需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标准。

5.3.3 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

包括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声环境监测网等建设和运营,采样分析设备、监测仪器、计算机、数据处理平台(包括数据采集、传输、上报等)、监测车辆等监测及检测仪器设备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3.4 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排查改造建设修复

包括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查、疏浚、改造与修复完善,污(雨)水调蓄设施的改造与建设,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建设和运营等。

5.3.5 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建设,流量计量、水质监测、压力调控、数据采集与远传等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设备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营。

5.3.6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

包括运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仪器设备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和上游排污管线巡查巡检,制订更新排污口位置图、排污管线图,对不符合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拆除关闭、归并纳管、清理整治,对相关排污管线进行修复、改造和维护,按照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开展入河排污口相关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等设施建设和运营。

5.4 城镇能源基础设施

5.4.1 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建设运营和改造

包括城镇集中供热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城镇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改造、低品位工业余热供暖系统建设运营、因地制宜实施清洁热源替代等。

5.4.2 城镇电力设施智能化建设运营和改造

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开发建设、电能替代、用电设备智能化改造等。

5.4.3 城镇一体化集成供能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多能互补利用设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智能微网等建设和运营。

5.5 海绵城市

5.5.1 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和运营

包括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可渗透地面、微地形、雨水花园、雨落管断接、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的建设和运营。

5.5.2 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和运营

包括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场所使用透水铺装,实施道路与广场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建设生物滞留带、环保雨水口、旋流沉砂等控制道路雨水径流污染等。

5.5.3 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和运营

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雨水塘等建设和运营。

5.5.4 城市排水设施达标建设运营和改造

包括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城市易涝点改造,雨污分流、雨水岸线净化设施建设,沿岸流干管建设和改造,沉淀过滤、人工湿地等溢流污废水净化设施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科学布局建设和运营等。

5.5.5 城市水体自然生态修复

包括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整治河道系统,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等。

5.6 园林绿化

5.6.1 公园绿地建设、养护和运营

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的建设、养护和运营,建设内容需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等相关要求。

5.6.2 绿道系统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

包括绿道及其配套的驿站、标识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要求。

5.6.3 附属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的附属绿地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相关建设内容需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等相关要求。

5.6.4 道路绿化建设、养护管理

包括各级各类城市道路的分隔绿带、路侧绿带、绿化环岛等的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相关建设内容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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