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及政府性融资担保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们研究制定了《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 年 5 月 8 日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1.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5 月底前,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931)
2.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采购。12 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改造;建立运行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在一地注册即可参与全省商城采购活动。(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143)
3.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12 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减低缴纳比例。(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931)
4.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9 月底前,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压缩至 10 个工作日。(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931)
5.提前支付供应商 30%合同款。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834)
6.加快供应商合同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834)
7.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6 月底前,发布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引。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串标围标、虚假和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531-82669143)
8.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8 月底前,出台《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按代偿率小于 1%、1%~3%、3%~5%、5%~8%,分别给予再担保代偿额 100%、80%、60%、50%的财政补偿。12 月底前,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国家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奖补。(联系处室及电话:省财政厅金融处,0531-8266960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0531-8606132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0531-8619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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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