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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集中隔离点设计,新风系统要遵循这些要求
梁筠 2022-08-16 浏览量:13408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明确了集中隔离点设计的总体原则,以及选址和建筑、给水排水、智能化等方面的要求。《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
《导则》明确,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满足地形较平坦、交通方便、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等要求。集中隔离点应合理地进行功能分区,设置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三层及三层以上隔离观察单元宜设电梯,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电梯应分别设置,宜设置专用的污染物品电梯。
《导则》要求,集中隔离点结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抗震设防分类不得低于标准设防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永久使用的建筑结构和应急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分别不低于50年、5年;集中隔离点应根据集中隔离点规模、建设条件合理确定生活热水系统方案,永久性建筑宜采用集中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临时建筑宜采用分散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生活饮用水可采用集中供应或瓶装水供应方式。
《导则》指出,工作人员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的一脱、二脱、淋浴、更衣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控制周边相通房间空气顺序流向一脱房间;隔离观察房间内的照明及排风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卫生通过区的照明及通风设备、入住接待和结算办理区照明及设备、安全防范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卫生通过区应采用双向语音对讲摄像机,便于院感值班或护士站相关人员进行远程监督和指导。


关于印发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现将《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2年7月21日

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

(试 行)

一、总则

1.1为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1.2集中隔离点是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及高风险职业人群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的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本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

1.3 各地应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医学隔离观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具体资源情况,制定区域集中隔离点规划,高效、均衡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隔离点设施网络。

1.4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平时使用,做到平急结合。

1.5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功能要求、建设条件、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经济地确定建设规模。

1.6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功能、成本、工期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和结构形式。

1.7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医学隔离观察的相关工作流程,做到防疫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运行可靠。

1.8集中隔离点应按照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合理分区,各区的建筑布局、机电系统设置应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并兼顾平时使用功能。应制定平时与应急时功能及系统快速转换方案,做好物资储备、日常演练工作。

1.9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为隔离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生活居住环境,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工作条件。场地环境、材料、室内色彩等设计和选择,应适应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1.10集中隔离点应设置具有明确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1.11集中隔离点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防范、健康监测、心理干预、感染控制、物资配送、设备运行维护等动态管理,在保证隔离观察工作效果、效率基础上,降低工作人员工作强度。

1.12集中隔离点建筑、结构、机电、消防、环保、节能、无障碍等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二、选址和建筑

2.1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疫情防控工作等的要求,宜预留扩展条件。

2.2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地质条件良好,市政设施完备;

2)交通方便,与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交通联系便捷;

3)环境安静,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

4)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远离噪声、振动和强电磁场等区域。

2.3集中隔离点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包括:

1)隔离观察区:隔离人员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区域,由若干隔离观察单元组成,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应急医疗用房及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用房。

根据管理需要,按建筑单体、楼层等,可将隔离观察区划分为不同的隔离观察单元。隔离观察单元包括若干隔离观察房间,及为本单元服务的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储藏间、设备机房、垃圾暂存间、污洗间等附属用房。同一隔离观察单元应安排同一类型的隔离人员。

隔离观察房间是隔离人员隔离观察期间居住、生活的房间。

2)工作服务区:隔离观察区外工作人员工作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物资库房,开水间、备餐间、设备机房(含视频监控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站、厨房、工作人员餐厅、宿舍等用房。

3)卫生通过区:设于隔离观察区与工作服务区之间,供工作人员及物资由工作服务区进入隔离观察区、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时进行卫生处置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换鞋、更衣、洗手、沐浴,以及穿戴、卸去防护用品的操作空间,并应安排物资配送通道。

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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