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现将《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2年7月21日
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
(试 行)
一、总则
1.1 为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1.2 集中隔离点是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及高风险职业人群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的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本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
1.3 各地应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医学隔离观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具体资源情况,制定区域集中隔离点规划,高效、均衡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隔离点设施网络。
1.4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平时使用,做到平急结合。
1.5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功能要求、建设条件、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经济地确定建设规模。
1.6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功能、成本、工期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和结构形式。
1.7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医学隔离观察的相关工作流程,做到防疫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运行可靠。
1.8 集中隔离点应按照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合理分区,各区的建筑布局、机电系统设置应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并兼顾平时使用功能。应制定平时与应急时功能及系统快速转换方案,做好物资储备、日常演练工作。
1.9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为隔离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生活居住环境,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工作条件。场地环境、材料、室内色彩等设计和选择,应适应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1.10 集中隔离点应设置具有明确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1.11 集中隔离点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防范、健康监测、心理干预、感染控制、物资配送、设备运行维护等动态管理,在保证隔离观察工作效果、效率基础上,降低工作人员工作强度。
1.12 集中隔离点建筑、结构、机电、消防、环保、节能、无障碍等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二、选址和建筑
2.1 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疫情防控工作等的要求,宜预留扩展条件。
2.2 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地质条件良好,市政设施完备;
(2)交通方便,与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交通联系便捷;
(3)环境安静,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
(4)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远离噪声、振动和强电磁场等区域。
2.3 集中隔离点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包括:
(1)隔离观察区:隔离人员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区域,由若干隔离观察单元组成,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应急医疗用房及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用房。
根据管理需要,按建筑单体、楼层等,可将隔离观察区划分为不同的隔离观察单元。隔离观察单元包括若干隔离观察房间,及为本单元服务的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储藏间、设备机房、垃圾暂存间、污洗间等附属用房。同一隔离观察单元应安排同一类型的隔离人员。
隔离观察房间是隔离人员隔离观察期间居住、生活的房间。
(2)工作服务区:隔离观察区外工作人员工作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物资库房,开水间、备餐间、设备机房(含视频监控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站、厨房、工作人员餐厅、宿舍等用房。
(3)卫生通过区:设于隔离观察区与工作服务区之间,供工作人员及物资由工作服务区进入隔离观察区、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时进行卫生处置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换鞋、更衣、洗手、沐浴,以及穿戴、卸去防护用品的操作空间,并应安排物资配送通道。
2.4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