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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疗保健用途空气净化器行业标准》有望年内出台
来自互联网,中国新风网编辑发布! 2018-12-06 浏览量:3392

     3月27日,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具有医疗保健用途空气净化器行业标准》制定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卫生、相关科研机构的专家和参会企业代表应邀出席了此次标准的第二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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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由净化委尚婕主任介绍了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她表示:通过对净化器市场发展现状进行技术梳理并借鉴国外先进的行业规范标准,援引卫生部门相关标准规定,制定出适用于我国非家电类空气净化器的标准。空气净化器市场目前没有明确界定非家电类净化器和家电类净化器的区别,制定标准的作用就是要进行产品鉴定和产品技术差异化分类。目前在非家电类空气净化器的检测和评价标准上往往因为缺乏适用性标准,使净化器生产企业在产品检测时无法客观评价产品性能,造成市场上出现了各种五花八门的检测报告,扰乱了净化器市场,使消费者在选购净化器时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制约了净化器市场的良性发展。市场需要亟待制定和出台与行业发展相配套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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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吴吉祥教授对医疗保健用途空气净化器标准进行了要点阐述。据吴教授介绍:
 
    具有医疗保健用途空气净化器主要用途:
 
    1、精密仪器、保密会议室、机房、中央控制室、档案、口岸、实验室、公共场所、法医检验、健身场所、运动中心、娱乐场所、培训场所、养生会所、电影院、博物馆等。
 
    2、过敏型疾病专用,与治疗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结合。
 
    3、养生型专用,与保健医学,营养学结合。
 
    具有医疗保健用途空气净化器主要特征表现在:
 
    1、强调控制目标污染物浓度与达标的时间;
 
    2、有适合空间的模拟现场的检测报告;
 
    3、噪声的限值;
 
    4、综合治理净化、自动被动控制方法控制气态污染物;
 
    5、建立控制细菌、真菌、过敏原的标准与消毒因子评价机制;
 
    6、建立有关健康方面的指标与医学观测机制;
 
    7、制造符合中国国情和特殊环境和特殊健康需求人群的专业级非家电类空气净化器。
 
    这项讨论制定中的新的标准与GB/T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的主要区别:
 
    在“范围”中,将空气净化器的适用范围定为常温条件下工作的具有医疗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包括具有保健功能的房间、公共场所具有局部防疫要求的场合、具有净化与消毒要求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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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消毒因子”、“医院Ⅱ类室内环境”、“医院Ⅲ类室内环境”、“对空气中细菌的杀灭率”、“空气消毒自然菌消亡率”。
 
    在“要求”中,突出了“额定风量”,增加了“消毒效果”、“自然菌的消亡率”、“紫外线杀菌灯”、“高效过滤器”的要求,并对“工作噪声”指标做了调整。
 
    在“目标污染物需要达到的浓度”要求中,提出器具在制造商标称的最大适用室内空间中, 对空气中的目标污染物60分钟要求达到的浓度值要求。
 
    在“试验方法”中,提出了“额定风量试验”、“对室内空气的消毒效果试验”、“目标污染物需要达到的浓度试验方法”、“紫外线灯管损坏自动报警功能试验” 、“滤网更换提示功能试验”与“环境试验”等
   
    CADR环境舱测试起始浓度:
 
    家电标准:2×106个/L~2×107个/L
 
    医疗保健标准: 5×104个/L~1×105个/L
 
    参加此次标准讨论的解放军防化研究院栾志强研究员提出了颗粒物的定位分级问题,同时对于臭氧这个指标的限制应更严格,他用了一句通俗的话说:臭氧在天上是上帝,在地上是魔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吴亚西研究员表示:重视临床医学试验方法和在测试过程的可操作性。
 
    此次参与标准讨论的还有山西新华和邯郸派瑞两大军工技术的企业。派瑞电器总经理范海明建议统一空气净化器的市场名称,明确净化器的属性以及在滤材的灭活性问题,防止在更换时产生二次污染问题。
 
    在此次会议上,奥维云网空净事业部刘大任总监在长期从事净化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指出:空气净化器市场存在三大问题亟待规范:1、净化技术单一,缺乏自主研发能力,产品持续创新不够;2部分市场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缺乏行业标准;3、售后服务不健全,噪音及净化效果广受诟病。
 
    一个上午的讨论,与会代表反响热烈,大家纷纷希望标准尽快出台,尚婕主任表示,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立项申请,标准经第三论讨论修订后,进入标准审核程序。
 
    尚婕主任说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戴自祝研究员了解到:今年2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于欣丽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上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到202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其中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逐步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设立团体标准,鼓励协会制定团体标准。
 
    此次会议由净化委秘书长杨军主持。他介绍说:广大会员企业和净化器生产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相关后续工作,可通过净化委官方网站或致电净化委全国技术咨询电话:400-066-7330予以关注。
 
来源:来自互联网,中国新风网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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